山東省技術標準創新獎管理辦法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8-03-22 13:15:07 發布人:editor
第一條 為推動科技成果向技術標準轉化,促進形成更多引領產業和技術創新發展的“山東標準”,依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經省政府批準,增設技術標準創新獎。為規范和加強技術標準創新獎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標準創新獎在山東省科技進步獎下增設,是山東省科技進步獎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山東省科技進步獎評審規則進行評定和授予。
第三條 技術標準創新獎旨在獎勵省內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和社會組織等依托科技成果形成的以技術創新為核心、引領規范產業和技術發展的技術標準。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技術標準包括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企業標準。
1.國際標準須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或國家電信聯盟(ITU)等組織批準發布;
2. 國家標準須由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發布;
3. 行業標準須由國家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發布;
4. 地方標準須由省級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發布;
5. 企業標準須按規定進行自我聲明公開。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標準是在國家或國際標準的基礎上制定、通過關鍵技術的應用使產品主要關鍵技術指標高于國家或國際標準、達到國內或國際領先的標準。
第六條 申請技術標準創新獎的技術標準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顯著創新性。技術標準中蘊含的技術是科技創新實踐產生的原創性成果,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并依法受到保護;所形成的技術標準創新性顯著,居于同行業或領域領先地位,具有技術上絕對的話語權。
(二)具有引領示范作用。技術標準在催生先進技術、引領行業發展、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等方面作用顯著;在推動技術創新、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升級換代等方面形成示范。
(三)經濟社會效益明顯。技術標準的推廣應用,帶動全行業整體技術水平顯著提升,競爭實力明顯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市場話語權進一步增強,經濟社會效益顯著提升。
第七條 申請技術標準創新獎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等。
(二) 符合山東省科技進步獎申報要求,能夠提供標準發布的文件材料。
(三) 須為技術標準的主導完成單位,其中:
1. 國際標準主導完成單位為在國際標準制定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且其技術內容唯一被采納為該國際標準核心內容的單位。
2.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企業標準主導完成單位為該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若第一起草單位為非山東省轄區內注冊的單位,第二起草單位為山東省轄區內注冊單位,且能夠提供該標準歸口管理單位出具的在該標準制定中發揮關鍵作用的書面證明,則確定第二起草單位為主導完成單位。
第八條 項目完成人應為技術標準蘊含的核心技術主要完成人或技術標準主要起草人,對核心技術的研究開發或對技術標準的形成、推廣和轉化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技術標準不存在知識產權異議和糾紛。
第九條 按照山東省科技進步獎的統一規定開展技術標準創新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等工作。邀請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參與形式審查、會議初評、現場考察等具體工作。
第十條 技術標準創新獎評審依照山東省科技進步獎有關規定實行異議處理。省科技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結果提請省科技獎勵委員會做出最終裁定。
第十一條 技術標準創新獎授獎數量按照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在年度科技獎勵指標范圍內合理確定。
第十二條 依據本辦法,由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